劳动纠纷
服务期内辞职,怎样定义接受的培训不足以成立专项技术培训,而拒绝赔偿违约金?
服务期内辞职,怎样定义接受的培训不足以成立专项技术培训,而拒绝赔偿违约金? 律师您好! 我于2010年加入一家上海的公司,在去年年6月因为转岗的部门而另签了一份为期两个月,服务期12个月前往香港分公司学习的培训协议。在香港实际待的一个月内,实际上只是透过了老员工以交接形式的“培训”,每天于他们一同上班,在他们离职前将日常工作、电脑系统的操作学会,好将工作带回上海做。 现在因为个人因素本周辞职,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法的比例赔偿在香港的培训违约金(包括机票,食宿等)。请问我从头到尾并没有接受过任何专业的技术认证培训,只是在香港经过老同事的教导。这种情况下可以拒绝向公司赔偿吗?应该提出怎么样的证明向公司拒绝?
万分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的帮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nc(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3-06-16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