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单方解除合同 本人2002年8月26日进入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工作,直至2009年9月。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保。该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约在2009年上半年之前发生严重债务,遂将该贸易公司整体(业务、人员)转至广东比音勒芬服饰有限公司。并在南京设立该公司南京办事处,本人仍旧从事原贸易公司的工作。至2012年4月1日前,广东比音勒芬服饰有限公司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保。2010年期间,广东比音勒芬服饰有限公司更名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1日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合同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工作岗位在南京,工作岗位为物流专员。2013年4月,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我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作地点及岗位不变。
2017年7月13日,该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经理以微信方式通知我结束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在2017年7月23日前答复。
请问,比音勒芬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本人应当如何维权?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天天还没亮(江苏)
提问时间:2017-07-16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