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遇到以下争议问题,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请求法律援助,恳请答疑。 一、 争议原委 敝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设收款员一名。2012年1月底,根据收款员提供的资料显示有200户业主未交物业管理费,涉及金额约20万。为了配合收款员尽快收回物业管理费,公司经理决定抽调一名保安员(徐某某)协助收款。在交付工作时,经理根据收款员提供的资料整理欠款名单给徐某某,口头承诺:“如果截止2012年3月31日,收款金额达90%以上、业主人数达95%以上的,将奖励半台摩托车。”徐某某没有提出异议,双方也没有明确收款不达标时如何处罚或奖励。 在收款过程中,发现原欠款名单中有大部分是存在争议的物业管理费,公司本着和谐社会的原则,没有强制收缴物业管理费。截止2012年3月31日实际收款金额约8万,按业主户数计算的收缴率估计达90%。 二、 争议要点 1. 徐某某认为,公司经理原提供的欠款名单及金额有问题,存在欺骗,未收回的款项与已无责,要求按原承诺奖励2000—3000元。 2. 公司经理认为,徐某某已按月领取工资,其追款工作属于临时岗位调动,而收款没有按计划完成,不能计提奖励。欠款名单是收款员提供,不是杜撰的名单或金额,不能收缴部分是公司的巨大损失,公司没理由在承担巨大损失情况下仍对没有达到业绩预期的员工给予奖励。 按有关的《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基于上述情况,是否给予徐某某提出的奖励
律师您好! 近几年,我校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学校领导倡议的某项项目或活动(如发动招生、培训学生参加技能比赛、接待上级领导等),往往在该项活动结束后,以专项奖的形式,先由各项目负责人从出纳处统一领出(只有该负责人签名,没有具体分配方案),然后,再由该负责人以红包形式发给有关参与者(不用签名,发给谁是不道
您好,我是深圳旺年华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的一名员工,是今年3月份入职,7月份交保险,12月份公司忽然说业绩不好,办事处的员工必须停交保险,并没有最低保障发放工资,也就是说有人可能一千都不到的薪水,还要求劝退部分员工和人事。由于,我们不是很了解相关法律,之前签的合同也是提交给深圳总部,并没有盖章后给我们
我们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地址在千灯镇,但合同里没有写清具体地址,只是写了昆山地区。现在由于公司月底要搬迁至锦溪,我们由于交通不便无法履行劳动关系。要求公司给予我们一定的补偿。我们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在福建一个养猪场工作,来厂里刚两个月,但公司到现在还没给我签劳动合同,只签了一个员工工资考核方案,如果到时候涉及到奖金部分的核算不能兑现,单凭员工工资考核方案能够上诉吗?
我在福建一个养猪场工作,来厂里刚两个月,但公司到现在还没给我签劳动合同,只签了一个员工工资考核方案,如果到时候涉及到奖金部分的核算不能兑现,单凭员工工资考核方案能够上诉吗?
公司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合法?
我跟公司签订的是正常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国家和当地城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基本工资的12%缴纳,而是很低的一个公司自己规定的基数为我缴纳的,并且事先从来没告知过我,没签任何这方面的合同,这样合法吗?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我应有的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维护自己
一、 争议原委 敝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设收款员一名。2012年1月底,根据收款员提供的资料显示有200户业主未交物业管理费,涉及金额约20万。为了配合收款员尽快收回物业管理费,公司经理决定抽调一名保安员(徐某某)协助收款。在交付工作时,经理根据收款员提供的资料整理欠款名单给徐某某,口头承诺:“如果截止2012年3月
员工2006年8月入职,现提出提出离职(按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 其中:合同签过3次 第一次:入职时 第二次:2008年1月1日 第三次:2011年1月1日 请问: 1)员工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2)若支付,该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