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身是一家美资上市公司的深圳公司,在今年一月份被国内的一个美国上市公司收购,当时的协定是收购美国70%的股份,深圳公司100%收购,但是截至目前只完成美国部分的收购法律手续,深圳工厂在法律意义上还没有完成收购,基于现在的经营状况,公司想以经营性亏损和组织架构与集团合并为借口,将深圳工厂部分人员停工放假并执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但是是工厂虽然是经营性亏损,但是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停工或是部分停工,车间还在运作,所以针对目前状况,有以下几个问题望各位律师朋友给予帮助和解答: 1.公司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停工放假已达到隐性裁员的目的? 2.在公司以此种方式进行操作时,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其他的利益是否仍然受法律保护?该如何权衡合同与地区性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 3.公司在执行第28条时,是否针对公司的这种停产或是部分停产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比如只是针对3~5个人员进行这样的操作也可以认定为经营性亏损? 4.若被通知的员工不接收公司的此种安排,员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证据收集已争取合理待遇和处理? 5.若提请劳动仲裁,此种状况有多少胜诉的把握?
公司是深圳的一家软件公司,因业务少而采取逐日逐批的方式和员工协商解除合同。之前的员工都可以得到N+1的经济补偿,现在,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采取新的方式来隐性裁员:公司通知员工休3个月长假,假期按第一个月80%的个人工资,第2个月起80%的深圳最低工资,就是800元来支付,这样的情况,员工应该如何应对, 1、公司的做
我2007年入职,在目前的公司干了将近3年,公司最近做了组织架构的调整,股权进行了变更,高层进行了更换,公司原来所有的业务几乎都停止了,从2009年底公司陆续跟20余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直至2010年2月底,公司又进行了一连串的人事调整,又有一部分员工自行离职或被裁退,今天上午公司人事找我谈话,借口是原
公司以调动的名义,不你调到明知你不可能去的地点,不去就不服从公司安排,将以除名,要怎么办? 因为当时和公司签订的工作地点是厦门,没有具体明确,那厦门分为岛内和岛外,我们从进公司开始,就在岛内工作,现在公司明知道我们是不会去岛外的,有意安排,不服从安排就是我们的过错,我们要怎么做比较合理?
本人在现在公司工作三年,三年中公司强制我们周六加班,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三年来的加班费用。但公司反而说我进公司的时候就知道星期六要上班,当时不同意就不要进来,现在等了三年才提出来,说我是有预谋的。请问公司这样的说法是否合理,我应该如何应对?谢谢!
公司是深圳的一家软件公司,因业务少而采取逐日逐批的方式和员工协商解除合同。之前的员工都可以得到N+1的经济补偿,现在,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采取新的方式来隐性裁员:公司通知员工休3个月长假,假期按第一个月80%的个人工资,第2个月起80%的深圳最低工资,就是1320元来支付,这样的情况,员工应该如何应对, 1、公司的做
您好,我有以下问题想咨询您,不知道能否得到您的解答:我目前是在佛山一家纺织印染企业的员工,我是08年4月8日入的厂。目前底薪是3500.加上工龄,全勤约在4000左右。我们公司与我们签合同都是一年一签,而且所有员工的合同书上注明的底薪都是佛山的基本底薪,即1100.由于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裁员。我也在公司裁员的范畴内。
我们是一家湖南的有色金属公司,公司于2008年成立。2009年3月份我进入公司,共签订了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是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现在履行的是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的。可是由于公司没有按计划打到矿脉,于2011年8月底召开了公司停产动员会(我也不知道公司停产和破产有什么具体区别),会上确定了公司从原来的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