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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公司停工停岗的隐性裁员?
如何应对公司停工停岗的隐性裁员? 公司前身是一家美资上市公司的深圳公司,在今年一月份被国内的一个美国上市公司收购,当时的协定是收购美国70%的股份,深圳公司100%收购,但是截至目前只完成美国部分的收购法律手续,深圳工厂在法律意义上还没有完成收购,基于现在的经营状况,公司想以经营性亏损和组织架构与集团合并为借口,将深圳工厂部分人员停工放假并执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但是是工厂虽然是经营性亏损,但是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停工或是部分停工,车间还在运作,所以针对目前状况,有以下几个问题望各位律师朋友给予帮助和解答:
1.公司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停工放假已达到隐性裁员的目的?
2.在公司以此种方式进行操作时,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其他的利益是否仍然受法律保护?该如何权衡合同与地区性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
3.公司在执行第28条时,是否针对公司的这种停产或是部分停产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比如只是针对3~5个人员进行这样的操作也可以认定为经营性亏损?
4.若被通知的员工不接收公司的此种安排,员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证据收集已争取合理待遇和处理?
5.若提请劳动仲裁,此种状况有多少胜诉的把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gm217(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10-21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