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邮政合同工,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制度,我单位合同工均如此,我于1999年参加工作,单位从未给我们缴纳过医疗保险,我于2009年11月诊断为乳腺癌,随后进行了手术及六次化疗和一次放疗,其间共花了84000的治疗费用,且治疗费用全由我个人负担。现在单位又以我生病为由,将我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山西省人才市场)并解除劳动关系,试问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能向用工单位申请医疗补助费吗?
我父亲是单位的行政主管,在公司服务21年,离退休年龄还有3年,近期因腰椎盘突出动了大手术。术后虽能行走,但不能久坐,对正常上班感到吃力。现公司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约,同意给他相当于工资收入8-24个月的医疗期补偿。请问像他这种情况,拿几个月的医疗补偿比较合理?谢谢!
我于2004年8月进入公司,劳动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2008年1月1日和公司签订了三年得劳动合同,因为公司裁员,公司通知我2009年得1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牵扯到补偿金得问题,公司给我结算得是工作年限,一年给我一个月得工资,这样算起来就是四个半月得工资,我也经过一定得咨询,说应该按照2008年之前和之后两部分结算
因公司搬迁合同转移到深圳市内,2009年4月30日劳动和同终止日。按(法律)合同约定如个人不同意续约者 须在本月30日内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将给于个人经济补偿。 咨询事项 1、因为公司4月之前没有提出4月30日终止公司所有合同,当时3月份下旬我就交了辞职单(辞工到期日2009年5月28日) 请问按合同解除日来算,离辞
我是燎煤集团企业的一名正式工人,原单位在梅河矿区工作,因企业用人原因被调转到长春龙家堡煤矿工作,我去工作了几天,因不习惯那的工作环境,想不干了,现在回家了,没去工作,单位应该算欠勤,当时也去那的人力资源部门问了,说要我写份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我最近上网查,都说不要写申请,那样给的
我于2007.2月进入公司,与公司签了3年合同(2007.2--2009.12)2008.12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裁员,但我又没离开公司,继续在那上班。2009.12月公司宣布破产,通知我下岗,却要我补签2009年的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我可以争取哪些合法权益?
我单位有一名员工连续旷工30天,单位拟以此为由解除该员工,但规章制度中没有将此情形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如何处理可将损失减到最低?
情况是这样的:2月初,领导找我谈话,让我移交工作回家休息(考虑是关系熟人碍于面子),未直接告知被辞退了(劳动合同在年底到期),又多给我发了一个月工资到3月底止。个人的医保、社保还未办理转至街道的手续。象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其支付补偿金? 补充:我是2006年5月31日到这个单位工
我是2009年12月25日在一家IT行业上班,职位是美工,当时招聘方看完我的作品后认为我能够胜任这个工作,连试用期都是已满额工资计算,我于2010年1月20日与公司正式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最近公司想终止劳动合同,一是找茬说我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可最近来了个美工据说是熟人介绍来的。公司开始的时候已提前30天通知可以不赔偿
我是今年4月1日到华润雪花公司上班的,并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2011年4月30日到期,其中试用期是两个月,在此期间又没有犯大的错误,现在公司要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而且又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我,请教专家我可以获得多少补偿金?
2003年进入分公司,一直有签订劳动合同,最近的一份合同是2008年签订的,为期三年,到今年的年中到期。现分公司要撤销,所有的劳动关系将转入上海的总公司,总公司承诺原工龄一直延续。如到年中,合同期满,劳动者因公司主体已改变而不愿意跟总公司签约,则分公司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是由2003年开始算起,还是由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