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07年11月,2009年11月两次与公司签约,第二次合同于2011年3月17日到期.3月08日老板说因为全球没有人头,所以不能与我续约,我没有答应.公司至今未书面通知解约,但也未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公司最近在裁员,但目前我仍在岗工作.请问: 1.老板的书面通知,是否有效? 2.没有续约但仍然工作是不是可
看到您的答复了,非常感谢. 不过问题1我写错了,老板不是书面通知我的,而是在合同到期一周前口头通知我的.那口头的通知是否有效呢?
我于2007年3月8日入公司一直到现在的2010年都没有签订过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法08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到现在应该怎么去算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我自己是按2008年的2月份至2009年2月份为一年,12个月X1500工资=18000元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是不是这样算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的法
我于2007年3月8日入公司一直到现在的2010年都没有签订过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法08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到现在应该怎么去算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我自己是按2008年的2月份至2009年2月份为一年,12个月X1500工资=18000元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是这样计算吗? 至于时效问题也有相关法律
我于2007年3月8日入公司一直到现在的2010年都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在此,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双倍工资的时间该怎么计算?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不去补订它是不是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中间试用期三个月,但第四个月公司不给予转正,必须要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如果没做满一年辞职的话要赔偿公司800违约金,请问这是不是违法的协议,还有,工作未满一年,试用期三个月是不是也算是违法的呢?出现这样的问题,劳动者应当找地区哪些部门反应?
与公司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问题1:工资发生变化,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更改吗? 2:自己留底的劳动合同遗失,可以要求公司补吗?
入职9年,已签过2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在2月28日到期,公司在3月31日才把合同交到员工手里,而且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企业说后,人事收回合同说进行修改。请问这样应该怎么处理?如果想继续在公司上班,是否也可申请赔偿。如果不想在公司续,又怎么赔偿?谢谢!
符合怎么样的条件下才能签定长期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呢?本人在此单位工作近7年,最后一次的合同是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符合条件吗?如果公司在无任何借口的情况下不再与我签合同,属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