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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的时效看法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的时效看法 我于2007年3月8日入公司一直到现在的2010年都没有签订过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法08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到现在应该怎么去算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我自己是按2008年的2月份至2009年2月份为一年,12个月X1500工资=18000元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是这样计算吗?
    至于时效问题也有相关法律规定,该法院不应该适用《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而适用本条第四款,应当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计算的时效。二审认为(08年2月至09年2月)是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两倍补偿而不是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的两倍补偿对吗?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的法定违约支付双倍工资,在法学理论上是法定违约支付的事后性还是惩罚性?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ixin(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1-03-2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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