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在给员工的那一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背面写上了“承诺被偿XXX同志2009年2月、3月份工资,于2009年4月份打入该同志工资卡”。那么这二个月的工资是算做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的附属约定或协议,还是算做法定的经济补偿金?谢谢
3月份未上班,2月份上了8天
情况是这样:公司几个月前电话通知我到公司去一下,电话里也没说什么事,到了之后人事部的经理和本部门的经理通知我因为年终考核的原因,公司要和我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当时我提出公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有一个月的缓冲时间,公司称可支付当月和下个月的工资作为协商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签了名,并且要求人事部经理在背面写了相关承诺,如我一楼陈述。当时公司要求本人写辞职报告,本人未同意,在公司人事经理一再的要求下,我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拿到相关法定补偿款后不再找公司的麻烦。
所以个人为为公司当初是利用本人对劳动合同法的不熟悉而在规避法律责任。
因为
1,是公司主动提出以“年终考核不过关”为由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依据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正因为本人提出了上述观点,所以公司承诺如果当天离司,当月和下月工资照付,并按本人要求在这个证明的背面写了书面的承诺。所以本人认为我和公司达成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支付我当月和下月的工资。
3,经济补偿金应该是法定的,个人认为应该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条件之内。
您好,我是一民办高校教师。06年来到学校工作,09年7月又与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前段时间原工作部门以我不服从部门工作调整为由将我的关系退回了人事处。昨天学校人事处有关人员找到我,说现在学校没有空余的岗位,想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他们说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我想咨询下,我这样的情况按照新合同法的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增加劳动合同解除期限的问题。 因为个人原因,想在30天内办理离职手续,但是部门经理说他要将劳动解除期限增加到3个月,而且离职日期由他来拟定, 1.请问公司是否有权利增加劳动解除期限,并限制员工离职日期? 2.如果我在30天内提交的是非书面的离职申请(比如说是邮件),
用人单位要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不肯出具书面解除合同的证明,又不允许该员工上班,该员工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要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不肯出具书面解除合同的证明,又不允许该员工上班,用人单位采取的是拖字决,只口头说要解雇该员工,但该用人单位既不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也不一次结清所欠工资,更不允许该员工上班,该员工该怎么办?
我1995年起在湛江市A公司工作,于2010年7月30日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给我买社会保险是从2008年6月起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是从2010年6月起给我缴交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公司给我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只填写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时
我在公司工作了7年,今年公司要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我们在离职补偿金上存在不小的分歧,现在公司觉得解除金太高不想和我做协商解除的手续了,要求我重新回来工作。但是之前的很多情况我已经没法回到公司工作了,比如同事们都知道这个事情,且对公司寒心了。请问公司这种说不协商就不协商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在公司工作了7年,今年公司要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我们在离职补偿金上存在不小的分歧,现在公司觉得解除金太高不想和我做协商解除的手续了,要求我重新回来工作。但是之前的很多情况我已经没法回到公司工作了,比如同事们都知道这个事情,且对公司寒心了。请问公司这种说不协商就不协商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是2004年3月进厂至2006年6月厂方与我签订的是临时合同在2006年6月以后和我签订是厂方正式合同现在我合同到2012年,未到期厂方要协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只认可与我签订正式合同期内的赔偿,应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在服务行业上班在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员工辞职一个月以后才能走
在服务行业上班在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员工辞职一个月以后才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