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换房时并未关注过谁是公房的租赁人,房租是一直是母亲付的,母亲故世后是残疾智障姐付的。现经查询后发现租赁人竟是户口没进一天户,没尽过一点义务的弟弟。租赁人竟是89年换房时就由弟私下做下的。(据查89年公房条例规定;1;租赁人必需是在租用的公房内有上海长住户籍,2;必需履行租赁人义务;按月交房租。可现租人这2点都不附合。请教;租赁人是否可更改?
本人是长期居住直管公房,1994年因黄沙地铁拆迁与地铁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永签合同,当时承租人是我妈妈。现因妈妈去世,所以由本人继承承租权,但地铁拆迁办公室要求转承租人必须交纳30元/平方米的押金才给予转名,并要求转名人写“自愿交纳押金保证书”。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何依据及规定?
老法师想问问上还老城厢1930年的原住房,,且一直居住至今,,怎么能算公房租赁
如果要查询相关原始的认定依据将产全确认, 应查询哪个部门,,怎么下手
我们一家五口,租宣武广内房管所的平房2间。租赁人我母亲,老太太于2008年9月13日去世,北京宣武公安分局,注销户口。公安分局已将我的户口变更为户主。街道居委会已出示证明,我长期和我母亲在一起居住,应依照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应自然过户到我的名下。宣武广内房管所负责同志讲,过户到我的名下。需要老太太的其他五个
夫妻结婚30年,有一女已成人工作,现夫妻离婚,女儿想跟母亲在一起。婚前3人共同居住在公租房中,男方强烈要求分割住房。目前,女方退休,男方未到60岁有劳动能力却长年无工作,女儿工作不久,均无能力另购房产。法院会如何判罚?是由女方和女儿另行为男方租赁一定面积住房?还是会以一定单价将公房做价按比例由女方偿付给
祖父去世,孙子和祖父同住同户囗,但租约是祖父名子,现祖父过世孙子想过到自已名下,请问是不是自然过户,自然过户交不交费用,另外属不属于自然空挂户,谢谢.
售后公房的共用部位权属依据产权证还是房改售房前的“租赁信息卡”(房管所)?
我是上海的一处售后公房的业主。 我们的房子为解放前的新式里弄,共三层,每层一户。三层和假四层间有一屋顶晒台,从大门通过楼梯可一直通往该晒台。我于五年前购入二层。最近假四层的业主告诉我,说我家无权使用该屋顶晒台,因为他发现房改售房前的房管所的“租赁信息卡”中对晒台的“公用”记载只有楼上两家,而未包括我
张三替李四租了一台车,明知李四没有驾照,李四又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刘五,刘五开车肇事,刘五逃逸。请问李四和张三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