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售后公房的共用部位权属依据产权证还是房改售房前的“租赁信息卡”(房管所)?
售后公房的共用部位权属依据产权证还是房改售房前的“租赁信息卡”(房管所)? 我是上海的一处售后公房的业主。 我们的房子为解放前的新式里弄,共三层,每层一户。三层和假四层间有一屋顶晒台,从大门通过楼梯可一直通往该晒台。我于五年前购入二层。最近假四层的业主告诉我,说我家无权使用该屋顶晒台,因为他发现房改售房前的房管所的“租赁信息卡”中对晒台的“公用”记载只有楼上两家,而未包括我们二层。我的直觉他的说法是错误的。
请问:(1)房改售房前房管所的“租赁信息卡”对公用部位的记载可以作为售后产权房的依据吗?
(2)售后公房的产权证/登记簿中是否已包括了共用部位的权属信息?我们的产权证都记载了各家的建筑面积,而未提到晒台和楼梯下的小储藏室。 那么,是否表明大家共用,遗漏记载?
(3)物权法中第十六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该法条款包括所有商品房和售后公房吧?
您知道任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与本人问题有关的吗? 请专家百忙之中指点迷津。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uing0……(上海)
提问时间:2010-11-17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