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上述内容第四段中阐述错误,不要误导受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正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按二倍的工资支付,并从入职之月补发,不按此标准发
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25%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按二倍的工资支付,并从入职之月补发,不按此标准发放的,再加罚差额25%的补偿金,根据哪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劳动相关规定,哪一章,哪一款规定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已满四个月的仍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从2010年10月中旬进入公司上班,因为一直借调在外,与公司甚少联系。一直工作到今天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五险一金。现在借调在的那家已经没有事情需要我们做了,要我回公司。可是,公司领导似乎并没有要我们回公司的意思。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可以要求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2倍
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十数年都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是否违法?赔偿如何计算?
我1996年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至今还扣压应属于我的一份合同,每月扣除参保金和公积金后,只领几佰元基本工资.由于用人单位或被派遣部门长期不提供劳动条件,还造成了本应有的房改房无从着落,我的损失非常严重,现今我该如何?
本人2006年3月1日2014年3月29日在河北某公司工作,因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提出依法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依法赔偿。
你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
你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在无意识情况下 ,想到上单位做了那么多年总是要做下去到。 )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单位要求我辞职。那么我可以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要求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