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11月份进公司,签了三次劳动合同:第一次签一年,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第二次签两年,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第三次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2012年11月签的。第一次签的工资为实际工资,后两次签的工资为市的最低工资。2013年1月底,人事部突然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我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职位要求,公司与我1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叫我在1月31日前办理移交手续。公司口头跟我说可以赔我3.5个月工资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在2013年2月28日将补偿金、代通知金和1月份的工资一起发到我卡上给我。我收到通知书后,按公司要求办理了移交。现在我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公司并没有对员工级别的考核制度,说我不符合职位要求,只是部门领导一人说了算;第二,公司在认为我不符合岗位要求后,并没有对我进行任何培训,也没有进行调岗。想请问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如果我在收到了公司给我的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后,还能否去劳动仲裁,申请裁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再支付3.5个月的赔偿金。还有,如果单位在培训记录和调岗上做文章的话,是不是这些文件都必须有我的签字确认才行,我怕单位会作假。另外,我的岗位是产品维护,经常有很多外勤,所以考勤上有很多是没有打卡的,不过我有写外勤单,部门经理有签字,但是都交给人事部了,如果我去仲裁,会不会影响我的诉求,我的胜算有多大?请各位高人不吝赐教,不胜感激!
公司在未与员工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效益不好。请问,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作为赔偿金外是否还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定违法的依据是什么?劳动法的第几条?提前一个月下
我是一家县级国营客运站的固定工人,但是在没有任何原因的前提下,被分流到一家私营客运站,如果我们不同意分流,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吗?谢谢
经过: 2009年公司采购主管易主,新采购主管甲以当前价格95%的单价向供应商A采购公司所需的部门生产必需品。 同年采购主管甲、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供应商A进行现场确认,认定为供应商A为合格供应商。 2010年公司采购主管再次易主由新采购主管乙担当,供应商A在10年4月提出某三个物品涨价,经过网络调查确认确实原
我在外企工作已11年3个月了(1995年5月1日至2010年8月20日)最后一次签合同时间是08年4 月1日,合同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共3年。现8月20日公司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解除两字没有别的说明。请问:1、公司解除合同是还违法。2、我可否得到2倍经济补偿金吗?3、经济补偿金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4、已超10
我想咨询法律顾问:我在电信公司自营厅工作了5年,用自己的权限帮代办点输揽业务,公司称迫害了公司的利益把我开出了。请问这样是不是属于非法解除劳动用人合同?为什么
04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正常辞职,当时办理解除合同时是否有"属于个人原因"的附加说明?
律师您好:我在04年与中石化高化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今年中石化开始发放房补,但对于象我这样已辞职员工他们排除在外,理由是09年前个人原因辞职的不能享受.我想咨询一下,好象在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无特殊情况都是按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处理的是吗?对于现在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请问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向公司提出赔偿有时间限制吗?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 ** 身份证号码为 ***** ,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 年4月 7 日 至 2013年 10 月31日,现通知你,公司将与2012年6月29日前与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知悉!请在6月29日前做好岗位工作的移交。 杭州****技术有限公司行政人事中心
原岗位没有不胜任,但由于部门编制缩减,要调岗,本人未同意,将其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在缩编制,我所在部门由于缩编,要将我调到另一个相近部门,都属于一个中心,由于我觉得不适合那个部门工作,我不同意调岗,故现在要将我辞退;我在此公司此岗位工作14个半月,没有任何不胜任的地方,合同签了三年,公司给我的补偿金是一个半月工资,另外加一个月待通知金,但是我觉得这种情况应该属于非法解除劳动
原岗位没有不胜任,但由于部门编制缩减,要调岗,本人未同意,将其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在缩编制,我所在部门由于缩编,要将我调到另一个相近部门,都属于一个中心,由于我觉得不适合那个部门工作,我不同意调岗,故现在要将我辞退;我在此公司此岗位工作14个半月,没有任何不胜任的地方,合同签了三年,公司给我的补偿金是一个半月工资,另外加一个月待通知金,但是我觉得这种情况应该属于非法解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