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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己的公司购买物品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否?
向自己的公司购买物品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否? 经过:
2009年公司采购主管易主,新采购主管甲以当前价格95%的单价向供应商A采购公司所需的部门生产必需品。
同年采购主管甲、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供应商A进行现场确认,认定为供应商A为合格供应商。
2010年公司采购主管再次易主由新采购主管乙担当,供应商A在10年4月提出某三个物品涨价,经过网络调查确认确实原料
行情大涨以及找其他供应商比价后,供应商A涨价后的单价依然处于优势,故经过公司内部承认流程(最终承认为新采购主管乙的上司),订单再次下往供应商A。
2010年5月、7月新采购主管乙找供应商A降价两次,除以上三个涨价物品中的两种最终没有比2009年的单价低外,其他物品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降价。其中7月降价是总经理要求的,但是公司有3个月进行一次CD的规则,故5月降后新采购主管乙没有进行主动降价。
据此(或许还有其他原因)公司对新采购主管乙的工作产生疑惑,予以相关调查。
公司方:
1,供应商A是否为新采购主管配偶的公司?
2,公司提出三个物品单价偏高,但是其提供的单价是否为含税价?以及其品质、材质是否与现有购入品一致?不明。
新采购主管乙:
1, 供应商A是配偶的公司没错,但是该供应商进入公司,能够成为合格供应商,是在乙没有任何采购权限的情况下按照正常流程(没有给公司里任何人送过任何贿赂)进入的。
2, 单价每次都是采用比价法判断的,其提出的所谓高价物品都比过去公司的采购价格便宜,有据可查。如果公司认为哪个物品较高,可以随时切换。
请问此类情况:
1, 是否构成以权谋私?惩罚性解除合同?或是其他处分?-----备注:公司没有任何规定:配偶公司不可以作为供应商进入交易。
若出现以上处置,新采购主管乙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是否有可能争得劳动赔偿金?
2, 或者新采购主管乙是否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基于a,其的不信任要求其给予适当劳动赔偿金。B,在未签订不定时合同前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过是在两三年前。
烦请百忙之中能够给予答复,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ycwb2……(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0-07-30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