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与索赔成功案例——以材料调差争议案为例,谈固定价合同如何成功调差
固定价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包方拒绝调差,施工方就只能自己扛?并非如此。在闫彬彬律师代理的一起医药工业园项目案件中,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通过精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结合完整的签证索赔策略,最终成功为施工方争取到材料调差600余万元、变更签证100万元,合计增加工程款超过700万元。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详细解析固定价合同中工程签证索赔的实战思路,希望为面临类似困境的施工企业提供参考。
一、案件详细情况
项目背景
2020年,郑州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河南某医药工业园项目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与发包方某医药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合同价款约3800万元,工期18个月。合同签订时,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双方在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未做特别约定,仅笼统约定"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争议产生
施工进行到第8个月时,受国际市场及国内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钢材价格从合同签订时的约3800元/吨飙升至约6200元/吨,涨幅超过63%;水泥价格也有40%以上的上涨。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统计,仅钢材和水泥两项,实际采购成本较合同签订时增加了约850万元。
某建筑公司多次向发包方某医药公司提交工程签证单,申请对材料价差进行调整,但发包方以"合同为固定总价、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为由全部拒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建筑公司在完成施工后,就材料调差及变更签证部分向发包方主张增加工程款,发包方依然拒绝,某建筑公司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其一,固定总价合同是否意味着材料价格绝对不能调整;其二,本案中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还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其三,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工程签证单虽未经发包方签认,能否作为主张调差的依据。
发包方某医药公司在答辩中主张,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承包方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且施工方在施工期间从未书面提出停工或解除合同,说明其自愿承担了该风险。此外,发包方认为施工方提交的签证单未经其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律师点评
法律分析:固定价合同不等于"铁板一块"
接受某建筑公司委托后,闫彬彬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突破"固定价=不能调差"的惯性认知,从法律层面找到调差的依据。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本案中,钢材价格在短期内涨幅超过63%,这种幅度和速度在合同签订时无法合理预见,且明显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符合情势变更条件的,可以调整工程价款。
其次,关于签证的效力问题。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签证的签认确实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并非唯一依据。本案中,虽然发包方拒绝签认签证单,但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持续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等多种方式固定了材料价格变化的事实。在诉讼中,这些材料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客观事实以及施工方及时主张调差的意思表示。
在代理过程中,闫彬彬律师还参考了另一起工程结算纠纷案件的处理思路。在该案中(案号:(2024)豫0182民初 ***号),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2000余万元的争议,同样涉及签证效力的认定问题。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虽然部分签证未经发包方签认,但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证据,施工方主张的工程量及价款变更具有事实依据,法院支持率达85%。这一裁判思路为本案的签证效力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代理思路
基于上述分析,闫彬彬律师制定了"三步走"的代理策略:
第一步,委托专业造价鉴定机构对材料价差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意见明确材料价格变化的具体金额,将抽象的价格波动转化为可量化的经济损失,让法院有明确的裁判依据。
第二步,系统梳理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往来文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将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等逐一分类整理,形成"价格变化事实—施工方及时主张—发包方拒绝签认"的完整逻辑链条,证明调差主张的合理性和时效性。
第三步,围绕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展开论证。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关于材料调差的类案裁判观点,整理形成案例检索报告提交法庭,说明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
胜诉关键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关于材料价差的鉴定意见,认定本案中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围,构成情势变更,发包方应当对材料价差进行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某医药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材料调差款600余万元、变更签证款100万元,合计支持增加工程款超过700万元。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三点:一是找准了法律依据,用情势变更原则突破了固定价合同的限制;二是证据工作扎实,虽然签证未被签认,但通过其他形式的文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三是类案检索充分,用裁判趋势增强了说服力。
三、建议意见
结合本案及多年建设工程纠纷的执业经验,对面临类似问题的施工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签约阶段要重视风险条款的设计。固定总价合同并非不能约定材料调差机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和计算方法,例如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例(如5%或10%)时,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事前约定的效力远优于事后争议。
第二,施工过程中要做好签证和索赔的证据固定工作。发包方拒绝签认签证单在实务中十分常见,但施工方不能因此就放弃主张。应当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往来函件等多种渠道留下书面记录,同时保存好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这些材料在诉讼中都可以作为主张价差的有力证据。
第三,及时行使权利,注意时效问题。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求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调整请求,施工方在发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后,应当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提出调差申请,避免因为延迟主张而被认定为自愿承担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往往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造价鉴定、签证索赔、合同效力等多个专业问题。如果企业正面临固定价合同下的材料调差争议或工程签证索赔难题,建议及时咨询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从签约到施工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进行系统规划,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闫彬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深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重大疑难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法律与工程造价复合型专业背景,累计代理案件标的额超20亿元。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讨、工程造价鉴定、工程签证索赔等疑难案件,亲办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及省级高院重大案件。
**执业机构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36号双子塔南塔55层
**联系电话 **:13733169932
**备注 :本文所涉案例真实,案号(2023)豫10民终*号因平台发布要求做脱敏处理。文中法律观点仅供交流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