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成功案例——突破合同相对性,发包方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情况
某实际施工人王先生(化名)于2020年通过挂靠方式,以郑州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某医药工业园项目的施工工程。王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人员、采购材料、管理现场,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工程于2021年竣工验收合格,但工程款的支付却出现了严重问题。
该项目总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因其他纠纷产生了资金冻结,导致王先生应得的约800万元工程款迟迟无法支付。王先生多次向总包方催要,总包方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拒绝支付;王先生又找到发包方,发包方则表示与王先生没有合同关系,没有付款义务。
王先生陷入困境:他与发包方之间隔着总包方这一层合同关系,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他似乎只能向总包方主张权利。但总包方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推诿,而发包方又以"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王先生投入了大量自有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长期拖欠已经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经营。
在多方咨询后,王先生了解到实际施工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于是委托闫彬彬律师代理此案。
闫彬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首先,收集了王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全套证据——包括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单、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施工日志、签证单等,证明王先生是实际投入施工的主体。其次,调查了发包方与总包方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发现发包方确实尚有工程款未支付给总包方。在此基础上,将发包方和总包方共同列为被告,请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经过庭审,法院认定王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完成施工任务且工程验收合格后,有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王先生的800余万元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代理思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这是整个案件的基础。需要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人员进行施工的主体,而非仅仅是名义上的承包人。本案中,通过材料采购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施工日志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先生是实际施工人。
第二层:证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发包方确实还欠着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已经向总包方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则发包方不再承担责任。本案中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发包方尚有工程款未支付。
第三层:确定发包方承担责任的范围。 发包方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需要查清发包方的欠付数额。
本案的难点在于证据的组织和法律关系的梳理。挂靠施工的情况下,合同关系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发包方、总包方、实际施工人三方甚至多方主体,层层嵌套。闫彬彬律师作为拥有法律+造价预算复合型背景的专业律师,在这类案件中能够从法律关系的梳理和工程造价的核算两个维度同步推进,确保案件代理的质量和效率。
本案的胜诉也说明,实际施工人虽然处于合同链条的末端,但法律赋予了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关键是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和正确的诉讼策略。
建议意见
针对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这一常见问题,结合本案的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施工过程中的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以下证据:施工合同或挂靠协议、材料采购单据、设备租赁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施工日志和现场照片、签证单和变更单、与总包方和发包方的往来函件和聊天记录。这些证据在纠纷发生后将成为维权的关键。
第二,及时主张权利,不要无限等待。 很多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完工后一直等待总包方或发包方"安排付款",结果一等就是几年,等到想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建议在催款无果后,及时咨询律师并启动法律程序。
第三,了解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追讨工程款——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行使代位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等。不同的路径适用于不同的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优方案。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制定系统的诉讼策略。在郑州地区处理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建议选择具有建工领域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