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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1-12-22    作者:张颖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现行有效】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 最高人民法院《赵普巡、陕西天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170号,2021年07月19日,审判人员:何波 徐霖 吴笛]

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赵普巡与陕西裕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天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陕民终142号,2020年11月19日,审判人员:朱玉红 刘育伟 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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