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有权向无资质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天华百润公司与歌山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天润城十四街区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歌山公司与吕某签订的项目施工管理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因吕某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承包合同无效。吕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许某的丈夫何某施工,何某去世后由许某继续施工,吕某与何某、许某之间就涉案工程未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均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许某与吕某之间关于涉案工程的分包合同关系无效。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许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天华百润公司、歌山公司、吕某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许某委托我所律师向天华百润公司、歌山公司及吕某主张工程价款,经法院审理认定最终由吕某支付许某工程价款共计170959.47元,天华百润公司、歌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