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J公司是佛山市一家实施钢板桩施工的企业。赵某作为佛山市某工地的施工方A公司的负责人委托J公司施打工地的钢板桩,J公司与赵某签订了《钢板桩施工协议》。后来赵某一直拖欠J公司工程款70万元未支付,J公司多次追讨未果。本所律师接手J公司委托办案后发现A公司只是工程的承包方,发包方是广东省某交通有限公司。因赵某一直拒绝支付工程款,本所律师不仅起诉了赵某,还向法院申请追加发包方广东省某交通有限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最终,赵某迫于压力与J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最终通过分期的方式偿还所欠工程款。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另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表明我国的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防范措施】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被层层转包、层层分包,实际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权利如何救济?
1、建议实际施工人尽量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进行施工。如果无法取得资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内容并保留好施工凭证。
2、若实际施工人发现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应积极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