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2017年12月,赵某从当地镇政府承包了“某镇厕所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后赵某将该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了黄某。合同签订后,黄某依约完成了“某镇厕所项目”的工程建设,并经赵某和当地镇政府验收合格,黄某和赵某进行了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金额为343600元。赵某于2018年9月4日向黄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工程款343600元,定于2020年春节前(2020年1月25日)全部付清。之后黄某多次向赵某催要,但赵某一直以镇政府未支付款项为由,拒不支付该工程款给黄某。黄某向本律师咨询,本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建议黄某让赵某重新出具《承诺书》,《承诺书》里增加违约责任及要求对方承担黄某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019年9月11日,赵某向黄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其将于2020年春节前全部付清工程款,若未能付清,将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同时将其本人名下车辆作为补偿,且因此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则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评估费等由败诉方负担。
此后,赵某于2020年1月前付款75000元,剩余工程款268600元未再支付。
2020年3月,黄某委托本律师为其主张权利,本律师依法到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将赵某和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68600元。二、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以2686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依法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四、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法院审理判决:一、由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黄工程款26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8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二、由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黄因本案诉讼所产生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由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原告黄某承担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承担。
律师点评:本案黄某在诉前咨询了律师,完善了欠条,让对方重新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及黄某主张权利产生的所有费用,保障了黄某的利益最大化。另外,律师在了解了赵某未能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后,依法将发包方某镇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黄某承担责任,保障了黄某的工程款不会落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法律依据,因此,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出具《欠条》、《还款承诺》等书面凭证,尽量详细写明欠款的原因、金额、还款方式和期限,同时还应约定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义务人承担权利人为主张权利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