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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住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7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办理了某某小区入伙手续。交房后,申请人按照约定为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亦享受了相关物业服务。但自2018年2月开始至今,被申请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故拖欠物业费达5265元,其行为构成违约。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265元,违约金1160.30元,共计6425.30元;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书面辩称:1.与申请人签订的某某小区入伙手续属于物业单方面的霸王条约;2.物业没有给业主提供承诺的服务;3.物业对小区内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公摊电费的计算不合理等。要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的仲裁请求是否成立?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物业管理费4169元;

(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裁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内容及签订合同带来的风险有预估,一旦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双方已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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