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白山市浑江区某街道某村委会在2012年1月1日与白山市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租赁村集体29亩的土地,租金每年20万元,租期为5年。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该土地直至2020年的9月份,在此期间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租金,到2019年底尚欠租金908578.6元,申请人村委会请求双方解除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908578.6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要求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被申请人退出租赁场地的租金。被申请人答辩称欠账数额为60万元,租金高于市场价格,要求适当变更。申请人的围堵行为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施工,造成损失30万元,请求予以赔偿,如果解除合同被申请人修建场地的费用花费50万元应当适度赔偿20万元。但被申请人并未提出反诉申请。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实际欠付的租金数额为多少。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价格与被申请人提供的租金评估报告中的市场价格不一致,是否按照评估报告中的市场价格计算租金。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租赁合同;
二、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退出租赁场地;
三、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租金908578.6元,并支付从2013年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的利息156910.00元;
四、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被申请人退出租赁场地时止的租金,按每月16667.00元计算;
五、仲裁费13180.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没有全部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给付租金并且赔偿申请人存款利息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全部租金,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尚欠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被申请人不支付并延迟支付租金,申请人经过催告后被申请人也不支付租金,申请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按照何种方式进行处理的问题,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支付租金,而租金与市场价格不符的情况被申请人应当在充分了解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签订合同,如果被申请人不了解市场行情而签订了合同,责任在于被申请人。双方的合同只要是合意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就应当受法律保护,而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出申请人对其进行欺诈、胁迫的相应证据。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也是合法的。
建议:对此类案件如果租金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就不应当反悔。也希望出租或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能够充分调查了解市场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就不会因为价格问题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