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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喻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喻某由于经营周转需要从申请人王某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借款利息为年息30%,担保人为淮北甲公司。2018年1月17日,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喻某续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7日延长至2018年7月16日,担保人为淮北乙公司。2018年8月16日,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喻某又续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延长至2019年7月15日,担保人为淮北甲公司、淮北乙公司。2018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喻某又从申请人王某处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9月13日,借款利息为年息30%,担保人为淮北甲公司、淮北乙公司。借款到期后,该笔5万借款自2018年9月13日续借至2019年9月12日。合同均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喻某认可利息还了17次,共计45250元。截止仲裁申请日,被申请人喻某尚欠申请人王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支付。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喻某欠申请人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

2、被申请人淮北甲公司、淮北乙公司对涉案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喻某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某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3.4万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分别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以上标准继续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淮北甲公司、淮北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结语和建议】
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强化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防止虚假仲裁,维护合理的民间借贷,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个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高利借贷有风险,借贷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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