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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人犯罪案件要抓好配套 注重教育 把握刑罚
发布日期:2004-02-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人们关注和担忧的问题,如何做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护下一代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近两年来,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合工作体系的通知》精神,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的作法如下:

  一、建立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教育、挽救、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非常艰巨和复杂的工程体系,仅靠法院一个部门的努力是难以实现的,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配合。首先是政法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此,我院于去年向市政法委写出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报告。在报告中提出:市看守所应将羁押的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分押、分管。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在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各种证据材料时,也应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以及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情况,并记录在卷。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审查批捕和出庭支持公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未成年被告人时,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查明的事项外,还应审查其家庭、社交、性格、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认真查明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在移送起诉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坚持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与共青团、工会、妇联、教育、学校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认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行政司法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并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市政法委对我们的报告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林明利同志及时主持召开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部门领导联席会议。会上,林明利书记强调,政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公安、检察、司法要按照市法院提出的意见,认真制定出各部门的实施方案,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会后,市政法委又向政法各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进一步强调,政法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互相联系,各尽其职,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抓出成效。

  目前,我市政法各部门都认真按照联席会议精神,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使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基本上建立起了互相配合的工作体系,更好地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坚持做到:

  1、在审判活动的内容上:一是认真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以及有关定罪量刑的情节。二是注意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以及心理和生理的特点等方面情况。

  2、在审判活动的方法上:一是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注意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有效证明材料的,通知人民检察院三日内补送。二是开庭前,要求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犯罪前后表现和其家庭情况等方面材料。三是在法庭调查时,认真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我们审理被告人陈小波抢夺一案,因陈小波向公安机关提供假的住所地(临高县某村),公安机关发函了解到某村并没有陈小波此人,检察机关就以陈小波自报的年龄17岁起诉到本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在公安案件材料上自报的年龄不一致,有时说16岁,有时说17岁、有时说18岁。从被告人陈小波的相貌上看与17岁的年龄很不相称,而且也没有有效材料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休庭后,审判人员找其谈话,对他进行法律教育,要求他讲真话,结果他讲出了自己的真实地址。经公安机关派员调查,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仅13岁零5个月,作案时未满14周岁,检察机关对此案作出了撤诉处理。问他为什么讲假话时,他说,怕让父母知道了要受责骂。还认为犯法是要坐牢的,不懂得法律保护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在法庭审理时,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采取既严肃又和蔼的态度,严禁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粗暴态度进行发问。五是在休庭时,允许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教师等人会见被告人。

  3、在审判活动的要求上:进行庭前、庭中、庭后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庭前教育主要是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告知其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庭中教育主要是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说法说理说情教育。如我们审理的唐山富(17岁)抢劫一案,唐山富系湖南人,读完初中跟父母来海南打工,后又离开父母独自找工作,因身上没钱,所以实施抢劫。庭审中,我们在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有关情节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遵纪守法和劳动致富教育,他当庭表示要听法官的话,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他的父母也受到了很大的教育,表示今后一定要管好孩子,教好孩子,让孩子成为一名在社会上有用的人。庭后教育,主要是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判后,与学校、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家庭进行联手帮教和回访工作,自去年以来,我们先后五次到学校、看守所、乡村对10名正在服刑和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如:被告人王波、王和平、王义轮奸未满14岁幼女一案,对犯有这样严重罪行的少年犯,我们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坚持做好跟踪教育工作,被告人王波、王和平、王义被判服刑后,我们组织刑庭的同志深入到他们服刑地,与他们交谈。当我们问他们为什么会走上这样的犯罪道路时,他们后悔地说:“都是看了那些裸体录像才害了自己。”当问他们被判刑后有何感想时,他们说:当看到看守所里犯强奸罪的人被判十年、八年,十几年甚至死刑,才知道自己的罪行严重,如果不是得到法院对自己的从轻处罚,将不知何日才能走出劳改场的大门,从今起一定要好好改造,彻底改邪去恶,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对于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我们定期对他们进行回访帮教,同时,定期让他们到我院汇报自己的表现情况。如:被告人符铭发、魏成艾故意伤害一案,符铭发、魏成艾被判缓刑半年后,我们组织刑庭的同志到其住所地与派出所、村委会的同志及他们的父母一起,让他们汇报回去后的改造和表现情况,又定每半年时间,要求他们到我院汇报思想和表现情况,派出所的同志赞扬我们说:“法官的帮教工作过细,减少了我们地区违法犯罪的发生。”他们的父母赞扬说:“法官都像父母一样关心我们的孩子。”

  三、加强家庭的教育,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未成年人走下犯罪道路,有多方面的原因。然而,家庭的教育、影响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与其父母教育和家庭的环境息息相关,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气氛环境对孩子的性格和世界观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庭审中,我们根据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向其代理人提出要堵塞犯罪根源和加强思想教育,避免孩子继续染上不良恶习和提高自身的防护能力。如:我们在审理王波、王和平、王义强奸一案时,发现三被告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原因是由于三被告人经常聚集在一起看黄色录像,思想上沾染色情的东西,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针对三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我们向三被告人的父亲提出要加强对孩子的文化生活教育,堵塞“黄色”东西对孩子的腐蚀,三被告人的父亲听后非常感动,表示今后一定要与法院紧密配合,加强对孩子的管教,使孩子重新做人。

  四、把握刑罚标准,让未成年人在心理上认罪服法。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是由于无知,也有部分是由于成年人的引诱利用,还有一部分是由于一时的冲动或过激行为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要使少年犯认罪服法,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把握好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标准,至关重要。近二年的审判实践,我们在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量刑,主要把握好两个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所谓法律标准,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坚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对未成年的被告人量刑时,我们不仅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且特别考虑被告人是否属于初犯、偶犯及其犯罪原因、动机、成长过程、家庭环境、悔罪态度等方面的因素,另外,还考虑被告人是否可能再犯,是否容易接受改造,家庭是否能够配合帮教等因素,具备这些因素的被告人我们均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如被告人祝运来(16岁)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王天使在清澜镇某舞场与被害人钟某发生口角,便向祝运来提出要对钟某进行报复,并叫祝用摩托车载其回家取凶器,祝有碍于朋友情面而载王回家取两把水果刀赶回舞厅将钟某砍成重伤。考虑到被告人祝运来系初犯、偶犯,犯罪原因主要是他人邀集,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祝回家后,积极参与家庭养虾,努力学习养殖业技术,与家庭大搞养殖开发业,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所谓社会标准,就是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业或就学条件的,我们都力争让他们继续就业或就学。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而挽救一批失足的青少年。

  审判的实践使我们体会到:政法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注重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罚,把握好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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