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X,男,汉族,1974年10月20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蔡XX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男,汉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罗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男,汉族,1996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罗XX之子。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XX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EHRW4F。
负责人:杨XX,任公司经理。
上诉人肖XX与被上诉人罗XX、蔡XX、蔡XX,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原告蔡XX于2021年1月18日死亡。本案出现新的事实,为确保各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退还上诉人肖XX。
审 判 长 崔 齐
审 判 员 彭 澍
审 判 员 付金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云飞
书 记 员 王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