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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XXX公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XX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04-16    作者:110网律师
2016年11月13日,原告京X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LXX(乘龙LZ4250H7DA牵引汽车)货车在被告人保XX支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370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2016年12月22日19时49分许,案外人黄XX驾驶粤RV15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G323国道由广东省连州市西江镇往阳山县方向行驶至526公里+600米路段时,因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由案外人李XX驾驶的湘L4H0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L27XX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XX、李XX、李XX、彭XX等四人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10日,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连公交认字[2016]第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XX承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李XX、彭XX无责任。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坪中队于2017年2月22日将事故车辆湘L4HXX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委托清远汇诚价格鉴证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7年2月28日,清远汇诚价格鉴证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清汇价[2017]车鉴第06XX号《关于湘L4HXX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湘L4H0XX乘龙牌LZ4250H7DA重型半挂牵引车维修价格超过现时车辆价值80%,可以推定该车作全损,已达到报废标准,确定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价格评估,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价格评估标的价格为:331548元。原告为此花费评估费11906元。湘L4H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L2XX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花去事故施救路外吊车费、拖车费9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遂委托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王华律师、黄亚青律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宜章XX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47954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的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存在侵权人的情况下,被保险车辆是否可以直接向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原告律师和法院均认为被保险人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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