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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发布日期:2020-06-09    作者:张梅律师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而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总体来说,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以说服教育为主的,因为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进一步的伤害到孩子,所以,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父母,都应该尽可能的考虑到孩子的感受。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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