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心肌炎病情预估不足,未予明确诊断及治疗医院需担责
【摘要】董某某2018年4月22日11时18分因主诉“反复发热伴咳嗽咽痛4天”入院治疗,抢救无效,遂于4月23日13时4分宣布死亡。2019年4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对爆发性心肌炎的病情预估不足,没有采取相应的检查予以明确诊断,也没有相应的监护和处置,延误加重了患者的病情。被告xx市xx区中医院赔偿原告合计1550055元的40%,计62002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心肌炎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明确诊断
一.引言
对心肌炎病情预估不足,未予明确诊断及治疗医院需担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董某敬、李某华等与xx市xx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3**民初6449号”。
二.基本案情
董某某于2018年4月22日11时18分因主诉“反复发热伴咳嗽咽痛4天”入院治疗,中医诊断:发热。西医诊断:发热待查,急性呼吸道感染?急性胃肠炎?入院时体温39.6度,进行输液治疗,注射有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盐酸莫西沙星、氨溴索、热毒宁、维生素C、维生素B16、氯化钾注射液。心电图:窦性心律、部分导联T波改变。头颅CT:考虑双侧额叶皮层下梗塞灶或缺血灶。4月23日5时30分,患者在卫生间大便时突然出现呼之不应,口唇紫绀,四肢末梢青紫,呼吸微弱,转到TCU抢救,持续用“肾上腺素、多巴胺”抢救,抢救无效,遂于4月23日13时4分宣布死亡。
三.裁判结果
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分析,患者董某某死因符合爆发性心肌炎合并全心衰竭死亡。结合鉴定意见,其过错行为所占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2019年4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区中医院赔偿原告董某敬、李某华、李某、董某宇、董某宇1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550055元的40%,计62002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不负责任,违反诊疗规范,具有医疗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1575399元。
(二)医方辩称:本案患者至被告处就诊时,医方针对其入院当日相关病情予以强力抗感染及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病情评估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患者入院当日,查心电图显示有异常,医方给予动态心电监测,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诊疗方案合理。患者意识丧失后,医方给予呼吸支持心电监护,转ICU进一步抢救,救治流程符合诊疗规范,故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生前所患爆发性心肌炎的凶险性、严重性和不典型性,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患者发生心衰的病情,其死亡后果的发生主要为患者自身疾病的病情演变所致。
(三)医疗鉴定意见:尸检结果,弥漫性间质性心肌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心室前壁冠状动脉肌桥多脏器明显淤血肺点状出血。综合本例患者临床表现及尸体病理解剖诊断,本次鉴定认为患者死因符合爆发性心肌炎合并全心衰竭死亡。医方对爆发性心肌炎的病情预估不足,没有采取相应的检查予以明确诊断,也没有相应的监护和处置,延误加重了患者的病情,xx中医院在对董某某诊疗工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考虑为次要因素。
(四)法院观点:爆发性心肌炎目前尚无特效治疗,一般采用对症及支持疗法。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反复心力衰竭发作者应积极给予一线支持治疗。根据专家共识提出按照“以生命支持为依托的综合救治方案”。除一般治疗严格卧床休息、营养支持等和普通药物治疗营养心肌、减轻心脏负荷、保护胃黏膜等外,还包括抗感染、抗病毒、糖皮质激素、丙种球蛋白、血浆和血液净化、生命支持措施,必要时可行心脏移植。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医疗纠纷:对胸痛未及时正确诊断,贻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治疗时机。4.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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