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产妇病情知情权和治疗选择权 造成新生儿损伤医院应担责
裁判要点:医院未将及时将产妇具体情况、自然分娩的危险性等详细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影响了患方对分娩方式作出正确的选择,侵犯了患方的病情知情权和治疗选择权;虽然产妇签署了“拒绝剖宫产要求顺产后果自负”意见,医院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全文共计2054个字,阅读约需5分钟。
使产妇丧失了剖宫产的选择权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HQF1016 X 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例 X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告知的重要性】为规避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应格外重视医疗告知的重要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应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主体身份平等、自愿、利益均衡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已成为医学重要的伦理原则之一,其法律表现形式为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其效力取决于医方对患者病情及治疗措施的如实告知义务。患方只有在充分了解告知内容及含意情况下签署的知情同意,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知情同意效力;患方未能充分理解告知内容而接受治疗,普遍认为医方在告知上存在过错,医方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例】 闻某与XX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0883民初4892号
【基本案情】原告之母因“停经40+5周”于2016年5月2日入住被告处,经过相关检查,按照被告安排于当日6时53分行“会阴左侧切开术”,于当日6时56分经阴自勉一女婴,即原告闻某。
【损害结果】原告出生后发现颜面、四肢末端青紫,体重4400g,观察15分钟后胎儿右臂仍不能自如抬起,转入被告新生儿科治疗。新生儿科经过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为:××、新生儿缺氧性颅脑损伤、巨大儿(Wt:4.4kg)、右臂丛神经损伤。目前原告右上臂活动仍明显受限,正在康复治疗。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006.2元、护理费50680元、营养费10410元、交通费3354元、住宿费5566元、鉴定费8242.5元,合计127258.7元,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款76355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康复费等其他损失保留诉权。
【被告辩称】新生儿右臂丛神经损伤原因是因产妇分娩时胎儿“相对头盆不称,胎儿较大(4400g),肩难产,经阴分娩困难”所造成。由于原告母亲常妨方“拒绝剖宫产要求顺产后果自负”造成原告闻某臂丛神经损伤,是由于原告近亲属采取放任的态度,不配合答辩人及其医务人员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造成的。
【医疗鉴定】2017年2月10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鲁金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31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0-60%。
【伤残等级】被鉴定人闻某由于年龄小,且目前正在治疗恢复中,因此其伤残目前无法评估鉴定,建议待其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再予以鉴定。
【法院认为】根据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在被告医院出生前后医疗过程中,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全面告知义务和临床诊疗欠妥的过错,原告的臂丛神经损伤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0-60%。原告母亲常妨拒绝剖宫产,选择经阴分娩方式,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母亲生育方式选择过错及被告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为55%。
【判决结果】原告闻某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6971.41元、护理费28490元、交通费3300元、营养费6940元、住宿费166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93867.41元。判决被告XX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合计51627.08元(93867.41元×55%)。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孕妇于2016年5月2日6时45分宫口全开后,胎头仍在坐骨棘以上1cm(S-1),提示宫口开大与先露高低不相符合时,被告应及时将患者具体情况、具体治疗措施、危险性等详细告知患方,但被告未尽其责,现有材料未见相关告知,侵犯了患方的病情知情权和治疗选择权。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医院未尽其责,未能明确诊断巨大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分娩方式的选择,同时,医院对产妇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全面告知义务、临床诊疗欠妥的过错。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HGF1002.医院存在超范围行医的过错 侵犯了孕妇的知情权且影响了其生育决策权 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HQF1003. 医院应尽告知义务 使产妇享有医疗知情权和决定自然分娩或剖宫产手术的选择权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HQF1004. 家属多次要求行剖宫产 均被医院以未达到剖宫产指征为由拒绝 导致新生儿死亡(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HQF1001.产妇及其家属具有选择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权利 医生应在充分告知基础上给予尊重(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