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遇宫外孕,医院一直采用期待疗法,遇病情渐重未改用药物或手术治疗,造成输卵管切除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患者有高度宫外孕可能,医院一直采用的是期待疗法,遇病情逐渐加重未改用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异位妊娠】输卵管妊娠未发生流产或破裂时,临床表现不明显,诊断较为困难,需采用辅助检查方能确诊。血β-HCG测定是早期诊断异位妊娠的重要方法。异位妊娠时,患者体内HCG水平较宫内妊娠低,需采用灵敏度高的放射免疫法测定血β-HCG并行定量测定,对保守治疗的效果评价具有重要意义。B超有助于诊断异位妊娠,异位妊娠的声像特点:宫腔内空虚,宫旁出现低回声区,其内探及胚芽及原始心管搏动,可确诊异位妊娠。由于子宫内有时可见假妊娠囊,有时被误诊为宫内妊娠。诊断早期异位妊娠,应将血β-HCG测定与B超相配合,对确诊帮助很大。
【基本案情】2015年7月13日,原告杜某某因“停经43天,阴道流血1天”到被告某医院产科门诊就诊,检查报告显示:孕酮测定为22.96nmol/L,血清β-HCG为282.5mIU/ml,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Tβ-HCG为阳性。被告处医生查看该报告单后在空白处注明:1.7.15日查HCG;2.P低有流产风险;3.告知有流产风险、宫外孕风险,有出血或腹痛立即入院。2天、3天、4天、7天后复查血清β-HCG呈持续性升高,Tβ-HCG均为阳性。2015年7月16日彩超检查,右侧附件区囊性灶。2015年8月11日,做彩超检查,子宫、双侧附件区未见确切异常。
【损害结果】2015年8月21日,原告因“停经51天,腹痛5+天,加重3+小时”入被告处治疗,行盆腔分粘+右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引流术,出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峡部妊娠(破裂型)。
【法院认为】原告2015年7月13日的HCG及B超报告已显示原告有高度宫外孕可能,被告应告知原告诊断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结合原告前期检查的情形,被告在初期对原告采用期待疗法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但在期待疗法的过程中,原告的HCG值缓慢升高,下降不明显,依照现有医学知识,被告应审慎考虑对原告改用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但被告一直采用的是期待疗法,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综上,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本身未严格遵照医嘱,延误诊治,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某赔偿款39464.1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4464.15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异位妊娠的治疗包括期待疗法、药物疗法和手术治疗。1.期待疗法:少数输卵管妊娠可能发生自然流产或被吸收,症状较轻而无需手术或药物治疗。在期待过程中应注意生命体征、腹痛变化,并进行B型超声和血β-HCG监测。若在观察过程中发现患者血β-HCG水平下降不明显或又升高者,或患者出现内出血征象,均应及时改行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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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