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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72无诊断依据确诊肝癌治疗医院担责
发布日期:2018-05-13    作者:孙新律师


1997年6月原告何某某身感不适,到被告天津市XX医院处就诊,被告在未做肝部穿刺活检重要常规检验,在肝癌重要医学指标胎甲球正常的情况下,就草率确诊为肝癌,并按照肝癌收住院治疗21天进行介入手术治疗,1997年10月,2002年12月共实施三次介入手术治疗。出院后也一直按照肝癌在治疗。2010年5月2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X医院做CT和穿刺,结论是肝脏左叶富血供占位病变,考虑血管瘤可能性大、肝硬化、右肾囊肿等,影像诊断和建议:不是肝癌。患者起诉被告医院要求因误诊误治而赔偿损失。
天津市河西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天津市医学会进行再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原告2010年5月2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X医院进行的诊断与治疗,并未确诊原告为肝癌。而原告在1997年6月即被被告天津市XX医院确诊为肝癌的诊断明显依据不足,且先后三次对原告进行介入治疗,对药物的选择也欠妥。原告在长达17年中也是认为并按照肝癌进行治疗,对于原告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断治疗中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判决被告天津市XX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4000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被告天津市XX医院由于误诊误治给患者在长达17年的生活中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被告医院诊疗行为过错表现在:1、认定肝癌的结论错误;2、没有做穿刺就确诊;3、确诊肝癌的医疗指标胎甲球正常的情况下不应确诊为肝癌;4、在诊断不明时,三次介入治疗均未再次检查。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患者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认定成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所在。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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