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将外院检查结果作为手术依据没有再次确诊造成患者损害
医院将外院检查结果作为手术依据没有再次确诊造成患者损害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以下案例中医院的问题比较常见,该院没有按照术前常规,本应外院病理检查报告仅供于参考,不能作为本次手术依据,收治科室,应术前再次取材病理检查,以便进一步确诊,而盲目轻信外院初步检查诊断,实施手术,在术中未及时进行常规速冻切片病检,又一次错失了即便外院初诊术前错误,仍然可以杜绝或选择其他治疗方案。
案情: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意见为:1、武汉xx人民医院在接受患者孙xx就诊检查时,因肠道息肉电切一处及给另一处息肉病检并报告为粘膜组织见癌细胞浸润,后经同济医院病检会诊,结论为同一结果。武汉xx人民医院在接诊(1999年5月27日至1999年6月3日)较短的时间初步诊断为直肠息肉恶变,至提出转院,这一点,在临床上是允许的,在其他医院进一步检查或在肿瘤专科进一步确诊,因此武汉xx人民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责任。2、武汉xxxx医院在接受患者孙xx转院治疗时,没有按照医院术前常规,本应外院病理检查报告仅供于参考,不能作为本次手术依据,收治科室,应术前再次取材病理检查,以便进一步确诊,而盲目轻信外院初步检查诊断,实施手术,在术中未及时进行常规速冻切片病检,又一次错失了即便外院初诊术前错误,仍然可以杜绝或选择其他治疗方案。因此,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失误,应承担相应责任。该鉴定意见为:武汉xx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不承担责任。武汉xx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诊疗职责,造成原告吻合口狭窄、结肠脾曲狭窄与手术操作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4年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意见为:1、根据活体检查所见,结合审核送检临床病历资料,被鉴定人因直肠息肉在武汉xx人民医院行结肠镜检示:直肠绒毛腺瘤恶性待排,遂于1999年在武汉xxxx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在连硬外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直肠癌前切术),术后病理诊断:直肠绒管状腺瘤,最后诊断:直肠绒毛管状腺瘤,以上诊疗经过事实成立。2、根据活体检查所见,结合审核送检临床病历资料,并咨询相关专家,分析认为鳞状细胞系直结肠癌组织学类型病理少见类型,虽然1999年中南医院病理报告、2007年武汉市第六医院病理检验报告书未诊断直肠癌,但不能否认武汉xx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病理科病理诊断报告书低分化鳞状细胞癌这病理诊断。武汉xxxx医院基于武汉xx人民医院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单,对被鉴定人孙xx的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院方在进行直肠癌根治术前,未能对外院直肠癌的病理诊断进行认真审查、复核,及进行必要的结肠镜检查及病理活组织检查,而是依据武汉xx人民医院病理科出具的“送检之粘膜组织见癌浸润”病理诊断直接进行手术治疗;2、院方对被鉴定人孙xx病情认识不足,在进行直肠癌根治术中,院方未能进行快速冰冻切片检查,致使院方不能依据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有效把握手术适应症及选择其他有效的治疗方案;3、院方在对被鉴定人进行直肠癌根治术前,未能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更充分、有效地沟通,致被鉴定人孙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等未得到更充分有效保障。据此分析认为武汉xxxx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院方的诊疗水平,结合被鉴定人自身病情、多次开腹手术治疗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90%。
本院认为:参照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鉴定意见书,武汉xxxx医院在对孙进行直肠癌根治术前,未能对外院直肠癌的病理诊断报告进行审慎的审查、复核,且未进行必要的结肠镜检查及病理活组织检查,直接依据武汉xx人民医院病理科出具的“送检之粘膜组织见癌浸润”病理诊断报告对患者进行直肠癌根治手术治疗,而在直肠癌根治手术后对患者确诊的最终病因却是直肠绒毛管状腺瘤,武汉xxxx医院在对孙xx的术前明确诊断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在对孙xx进行的直肠癌根治术中,由于病情诊断不明确,术中未能对患者进行快速冰冻切片检查,致使院方不能依据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有效把握手术适应症及选择其他有效的治疗方案,这是导致本案诉争的起因。
本院对原告的损失分析认定如下: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本案原告自1999年6月3日事发至今,一直在多家医院持续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27,915.24元应予赔偿。
原标题:原告孙xx与被告武汉xx医院、被告武汉x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