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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炎未有效救治死亡,涉案医院联合赔70%
发布日期:2018-10-04    作者:110网律师
心肌炎未有效救治死亡,涉案医院联合赔70%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患者14岁因腹痛先后到两卫生村就诊,两卫生室给予输液治疗后病情加重,由家属送往当地县医院抢救,县医院的诊疗科未就地抢救,让家属背患者到儿科治疗,患者被背到儿科时已经没有了呼吸,虽然进行了相应抢救,患者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因鉴定为心肌炎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患方委托本律师团队帮助维权,经过律师努力,法院最终判决三家医院联合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患者王某某2017年9月4日因腹痛前往广龙卫生室治疗,卫生室在未完善检查的前提下为患者输液。次日,患者母亲带患者到万海卫生室治疗,该卫生室也在未完善检查的前提下为患者输液,当在10时许输液完毕回家。回家后,患者出现腹泻,14时许,患者状况未得到缓解,家属将患者带到某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科未进行治疗便要求家属转儿科救治,患者被背入儿科后出现休克、四肢张力减弱等症状,后经县医院治疗于15:30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0月8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为心肌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律师介入】
死亡原因鉴定作出后,患者家属找到两卫生室要求赔偿,但两卫生室均表示患者是因自身疾病死亡,与其治疗行为无头,不愿意进行赔偿。无奈之下,家属四处打听想要聘请律师帮助维权,最后在网络上看到本律师团队发布的一些经典医疗纠纷案例,找到本律师团队,经过与家属充分沟通后,我们决定接受家属的委托代理本案。
接受家属委托后,得知家属只封存了两个卫生室的处方单,县医院的病历并没有封存,而且家属压根没有想过县医院可能存在问题。经过团队律师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同意封存、复印县医院的病历,并将县医院列为被告。同时,两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均由某某县某某街卫生院一同承担,所以也将其为共同被告。至此,便将两卫生室、某某县人民医院、某某街卫生院一同向法院起诉。
【医疗损害鉴定】
本案诉至法院后,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就各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由法院委托由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以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1.广龙卫生室存在过错。无法判断广龙卫生室的诊疗过错程度,也无法判断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责任比例;2.万海卫生室存在过错。无法判断万海卫生室的诊疗过错程度,也无法判断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责任比例;3.某某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无法判断某某县医院的诊疗过错程度,也无法判断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参与度责任比例也无法判断。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看到这样的鉴定意见心理暗暗自喜,因为这样的鉴定意见并非最坏结果,给代理律师留下更大的辩论空间,律师可以大施拳脚。基于此,律师与家属沟通后统一了庭审思路,由于鉴定已经指出了医院的过错,无法判定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的原因主要是医院的病历缺失及县医院急诊科没有对患者进行救治,因此律师可以无限放大三个涉案医疗机构的过错及责任比例。并坚持按这一思路参加庭审。
【法院裁决】
设定好庭审辩论思路后,庭审过程严格贯彻这一思路,并收到了良好效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先后在两卫生室及某某县医院进行就诊,并最终因心肌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个卫生室及县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错中均存在过错,只是过错程度、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法院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为心肌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基于该疾病临床表现取决于病变的广泛程度与部位,轻者可完全没有症状,重者可出现心源性休克及猝死。临床诊断主要根据前驱感染史、相应体征并结合心电图、心肌酶学检查、超声心电图、CMRI等技术手段才能确诊的客观本质。同时根据爆发性心肌炎进展快、死亡率极高的客观特征。法院对赔偿责任主体确定如下:一、广龙卫生室的诊疗符合规范,只是缺乏门诊病历,基于心肌炎可以通过超声心电图、心脏磁共振成像等技术手段进行确诊,广龙卫生室缺乏病历,未就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也未就后续治疗开具医嘱,可能造成患者延误治疗,并最终造成患者因延误治疗导致心肌炎爆发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广龙卫生室未开具医嘱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广龙卫生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5%。二、万海卫生室的诊疗符合规范,其过错与广龙卫生室一致,只是未开具后续治疗的医嘱,法院确定万海卫生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5%。如前所述,两个卫生室的责任由某某街卫生院承担,故该卫生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30%。三、某某县人民医院儿科在患者的抢救过程中的诊疗符合规范,但急诊科未进行就地抢救,而是要求患者的家属将患者背入儿科治疗。法院认为,心肌炎,特别是爆发性心肌炎进程快,患者在进入该院急诊科时已经处于昏迷的濒死状态,急诊科在该情况下未进行就地抢救,导致患者丧失了极宝贵的抢救时间,与患者的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死亡后果的责任,结合爆发性心肌炎本身死亡率极高的特征,法院确认该县医院的责任比例为40%。据此,法院判决涉案医院联合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算得上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件较为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家属从来就没有想过县医院会存在过错、承担责任,通过律师有努力最终法院判决县医院仍然承担赔偿责任。二、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在征求家属的同意后将某某街卫生院作为两卫生室的主管单位,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最终两卫生室的责任由该卫生院承担。起诉卫生院的目的主要就考虑,当两个卫生无力赔偿时,可以由卫生院在两卫生室的责任范围内赔偿。三、当鉴定确认三单位均存在过错,但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无法判断时,患者的将医院的过错无限放大的思路收到了奇效;否则,作为卫生室在确实没有能力诊断出心肌炎的情况下,想要让两卫生院承担责任,恐怕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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