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
【摘要】患者蔡某某到被告中医院住院治疗疾病,经检查诊断为高血压、慢性肾功能不全。被告对患者蔡某某注射肾康注射液,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后被告医护人员告知患者家属并宣布患者蔡某某临床死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肾康注射液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对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的提示。2019年5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责任应确定为30%,亦即7803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疏于监测,药物过敏,中药注射液
一.引言
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吕某某、蔡某等与xx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9002民初1056号”。
二.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患者蔡某某到被告中医院住院治疗疾病,经检查诊断为高血压、慢性肾功能不全。27日12点15分左右,被告对患者蔡某某注射肾康注射液,在12:45分前被告均有巡视查看患者,但是之后至13时30分前被告没有护理人员到病房巡视查看患者情况。约13时30分,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口唇及肢体末梢发绀。随同陪护的伍某见此情况便跑到医护值班室呼救,被告医护人员到病房查看,并立即在病房对患者进行抢救。直至17:10分,被告医护人员告知患者家属并宣布患者蔡某某临床死亡。被告向家属建议行尸体解剖进一步明确死因,但患者家属不同意解剖,亦不在尸体解剖协议书上签字。
三.裁判结果
被告承认注射肾康注射液前30分钟有注意巡查查看但是之后至13时30分的输液期间医护人员没有巡查察看患者情况,此事实符合该鉴定意见中认为被告发现患者病情恶化较晚的认定,且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肾康注射液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对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的提示。2019年5月5日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承担的责任应确定为30%,亦即78037元(260123.5元×30%)。
四.讨论
(一)肾康注射液说明书载明:肾康注射液系通用名称,其成份为大黄、丹参、红花、黄芪,功能为降逆泄浊、益气活血、通腑利湿,适用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属湿浊血瘀证,禁忌为急性心功能衰竭者慎用、高血钾危象者慎用、过敏体质者禁用、有内出血倾向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注意事项:对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等。
(二)患方认为:被告没有严格执行操作流程,违反医疗用药规定,未能预见所用药物会给患者造成伤害,违规使用不当药物,输液操作不当,护理不力,从而导致患者死亡。此外,被告在患者死亡后伪造、篡改其入院记录和出院诊断书,并对可能存在医患纠纷的资料进行了填补和篡改,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被告没有巡视病房查看患者情况。
(三)医方辩称:患者慢性肾衰,具有肾康注射液使用治疗指征,无超药物范围使用。本次治疗中,肾康注射液使用剂量为60ml-100ml次,本次治疗剂量选用了60ml,即注意了患者属于老年人,因此药物选择了最小剂量。因为静脉输注药物所致的过敏性休克属于急发型过敏性休克,本病通常接触变应原后迅速发病,起病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13:30才突发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心音消失,病情急骤。目前结合患者存在高龄、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脑梗塞、房室传导阻滞、既往心电图提示隐匿型冠心病等多种高危猝死因素,目前诸多依据均偏向心脏猝死。
(四)医疗鉴定意见:2016年10月17日以xx市卫生局的名义向xx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无违法违规事实,无过失行为,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xx市中医院对患者蔡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建议医疗方过错因素在次要因素范围内考虑。”
(四)法院观点:因本例有应用“肾康”的指征。“青霉素过敏”不等同于“过敏体质”,应用“肾康”不要求做皮试。蔡某某系高龄、多器官(脑、心、肾)疾患,即便及时发现、及时抢救,抢救成功率亦较低,被告虽然存在过错,但是其过错较为轻微。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重症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导致患儿发生严重的脓毒血症。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3.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4.医疗纠纷:饮酒患者使用头孢药物,应警惕双硫仑样反应导致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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