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锯致伤手术治疗后未及时追加抗生素,造成患者七级伤残导致医疗纠纷
【摘要】患者因左手电锯致伤,手术后医方未及时追加抗生素,不排除对感染控制有不利影响。最终余某某左手食指缺如、拇指畸形、中指活动功能障碍,致残程度为七级。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在患者现存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法院酌情确定某医院应当对余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49110.7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手术,抗生素,七级伤残
一.引言
手电锯致伤行手术治疗后,未及时追加抗生素,导致患者七级伤残。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原告余某某诉被告xx大学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7月13日,余某某因左手电锯致伤,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对余某某实施了第一次手术,手术内容为:左手切割伤清创探查肌腱血管神经吻合,骨折内固定术。
(二)2017年7月19日,因术后感染不适,某医院对余某某实施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内容为:左手伤口坏死病灶清创+再植示指坏死截指+残端修补+中指皮肤软组织缺损VAC覆盖术,并在手术前将手术治疗建议、手术存在风险及对策告知家属收,由家属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三)2017年7月26日,某医院对余某某实施了第三次手术,手术内容为:左手VAC拆除+左拇指、中指感染坏死病灶清除+左中指第3掌背动脉皮瓣转位手术。
(四)2017年7月31日,余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手示指坏死截指术后;2、左手拇指再植术后;3、左手中指皮肤软组织缺损并感染;4、左中指近节指间关节脱位开放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后。
三.裁判结果
(一)法院委托xx省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该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分析透彻、论证充分,法院对其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根据鉴定意见,能够确认某医院在对余某某实施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未及时追加抗生素,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对余某某现存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二)对余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余某某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019年2月28日法院酌情确定,某医院应当对余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49110.7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某医院医务人员对余某某施行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过错),将余某某手指手术后导致感染而截肢,该过错与余某某的感染而截肢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某医院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给余某某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经多次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余某某医疗损害各项损失总计60257元。
(二)医方辩称,患者左手系高能量电锯割伤,左手创面可见油渍污染,创面绞割严重,皮肤软组织缺损,拇、食、中指均有严重的粉碎性骨折,骨质缺失,患者左手食指自掌关节离断(即只有一点皮连着,骨头已经打碎),患者因入院前伤情出现伤口感染、手指坏死需截肢是毫无疑问的,这在手术前医生已经完全预料并告知患者。手术治疗行为符合规范,其所诉损害为原生疾病造成,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
(三)医疗鉴定认为,某医院医疗行为基本符合诊疗规范,但第一次手术时间长达10小时,医方未及时追加抗生素,不排除对感染控制有不利影响,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在患者现存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仅为轻微原因,过错参与度拟为5%-10%(供法庭参考)。余某某左手食指缺如、拇指畸形、中指活动功能障碍,致残程度为七级。
(四)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某医院接受患者余某某治疗,应当对其进行积极妥善地治疗,某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某医院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食管癌术后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给予有效对症治疗。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