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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器厂系依许可合法建设,原告的相应物权在征收拆迁中应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9-04-16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原告取得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准建证建设木器厂,并投入使用。2017520日原告的上述房屋被被告违法拆除。被告违法拆除的原告的房屋经评估鉴定价值为825686元,法院酌定物品损失数额为2万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木器厂房屋损失825686元;木器厂内物品损失20000元。
【关键词】征收拆迁,合法建设,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物权
一.引言
木器厂系依许可合法建设,得到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准建证,原告的相应物权在征收拆迁中应受法律保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xxxxx行赔初x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系xxxxxx街道xx村村民。2000108日,原xxxxxx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给原告颁发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中载明准予原告在xx村南、村委大院东侧建设木器厂。原告按照许可在其承包的xxxxxx街道xx村的土地上进行了建设,并投入使用。2017520日,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提起诉讼后,本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三.裁判结果
原告的房屋经评估鉴定价值为825686元,虽然原告不认可,但其异议理由与其取得的木器厂房屋准建证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其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不相符,故对其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对于原告陈述的室内被损物资,因被告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供出被被告损坏的证据,鉴于被告搬出原告室内物品时未作妥善交接,造成部分物品损坏丢失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法院酌定物品损失数额为2万元,被告应予以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木器厂房屋损失825686元,木器厂内物品损失20000元。
四.讨论
(一)原告认为, 20173月,xx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原告王某某木器厂房就坐落在征地范围内。2017520日,被告违法对原告的厂房进行拆除,导致原告厂房内的部分设备及家具被砸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687200.00元。
(二)被告认为,原告所持有的证据均为伪造。其建设的房屋系违法建筑物,被告予以拆除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在本案诉讼中,本院委托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房屋损失价值为825686元,原告不服,认为自己的木器厂是按住房用地审批的,鉴定不能按工业用房标准,应按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对于原告的异议,鉴定人出庭说明涉案房屋因原告无宅基地证明,只能按照其提供的木器厂准建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承包合同确定鉴定标准。因此造成原告诉讼赔偿金额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相差较大。
(四)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的房屋是经许可而建设,从而原告取得了相应的物权。被告未征收也未经法定程序而拆除,属违法。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拆迁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2.征收拆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可以提起行政赔偿。3.以案释法:征收拆迁中,房屋的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4.征收拆迁: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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