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征收拆迁中违章建筑的认定,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佐证
【摘要】 被告县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直接认定原告的部分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但缺乏之前相关行政机关经甄别认定该部分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法律文书佐证,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关键词】征收拆迁,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强制执行,行政诉讼
【引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范某某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甘XX行初XX号”。
【基本案情】2014年被告对XX县大庄棚户区进行改造,2015年12月13日,被告发布《XX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所在XX小区包含于征收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告建筑进行甄别,缺乏相应的法律文书佐证,而直接在征收决定中认定原告建筑是违法建筑,违反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征收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在2017年6月4日未通过人民法院自行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违反《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被告县政府未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自行予以强制拆除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告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被征收房屋的行为违法。
【讨论】甄别违法建筑必须是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未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作出甄别处理,不得作出征收决定。而且,对于强制征收的决定,征收人是无强制执行权的,满足强制执行条件的,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县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直接认定原告的部分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但缺乏之前相关行政机关经甄别认定该部分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法律文书佐证,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参考资料】1.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2.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3.征地拆迁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时 以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