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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农村集体土地整体拆迁,需履行相应的征收拆迁合法手续
发布日期:2019-03-31    作者:孙新律师


【摘要】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楼房系其合法财产。被告于2017年6月9日,在组织征地拆迁过程中,无合法手续拆除原告房屋,显属违法。
【引言】 集体土地整体拆迁时,应履行相应的合法手续。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基本案情】原告拥有位于xx市xx镇xxxx山脚北的二层楼房一间,土地证号为温集建(93)字第xx-30xx号。2017年6月9日上午,原告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被拆除上述房屋,原告得知房屋被拆除后到xx管理区反应情况,据管理区领导称房屋是被碰倒的。至2017年8月1日上午11时,原告又去讲理。原告认为若其有土地违规建筑,也应由国土监察执法,被告无权实施拆除行为,现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于2017年6月9日拆除原告在xx镇xx大道xx层房屋违法。
【裁判结果】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镇xx大道xx号的一间二层楼房,系其合法财产。本案被告于2017年6月9日,在组织征地拆迁过程中,无合法手续拆除原告房屋,显属违法。鉴于上述拆除行为已无法撤销,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9日拆除原告坐落在xx市xx镇xx大道xx号一间二层楼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讨论】
1.原告认为,原告王某某在xx市xx镇xx大道xx号拥有二层楼房一间。现不动产权证号为温集用(2011)第110xx号。2017年6月9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组织xx村民委员会征地拆迁时拆除。
2.被告认为,涉案房屋是xx镇xx村委会在拆迁过程中误拆所致。该地块已整体拆迁并已建成新楼,无法恢复原状。村集体土地系村民集体所有,国家无法强制村集体补偿或安置给原告建房用地,原告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程序获得国家补偿,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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