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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高速公路的修建与原告住房过近,该房屋应纳入征拆范围
发布日期:2019-02-28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在征地过程中,高速公路修建与原告住房过近,原告发觉自家房屋未列入征拆范围而向被告提出了申请。被告应对原告郑某某要求将自家房屋纳入征拆范围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关键词】征收拆迁,征拆范围,征地红线图,法定职责,行政诉讼
【引言】征收拆迁中,在批复划定的征地红线图控制范围内进行征拆工作 应是市政府依职权主动行政行为,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郑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6)粤XX行初XXX号”。
【基本案情】建设中的高速公路距离其在宅地上建起四层楼房较近,根据法律规定,其房屋应纳入征地范围进行拆除,并依法应取得合理补偿。为此,原告多次反映,但相关方面不出示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征地红线图等,被告将高速公路修建至原告住房2米处,给原告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已违反法律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外延距离不得低于30米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裁判结果】在征地过程中,原告发觉自家房屋未列入征拆范围而向被告提出了申请。被告辩称,原告房屋因不在征地红线图范围内,故不应被列入征拆范围,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被告应对原告郑某某要求将自家房屋纳入征拆范围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讨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本案中,XX高速公路支线工程(XX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应由XX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XX市人民政府应在上级批复划定的征地红线图控制范围内进行征拆工作,是被告XX市政府依职权主动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1.实施期限内被拆迁户与区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区政府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2.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3.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应在安置补偿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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