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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18    作者:孙新律师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黔交建设〔2015266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地方征拆指挥部,各在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为维护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沿线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路地和谐环境,防止资金流失和腐败滋生,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征拆资金监管
  1.市(州)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高速公路征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设立征拆资金专项帐户,征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2.市(州)指挥部向建设单位申报征地拆迁款时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汇总相关县(区)指挥部上报并经建设单位项目办签字认可的征拆申请资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兑付情况表。
  3.建设单位应对市(州)指挥部提供的征拆资料进行审核后拨付本期征地拆迁款。建设单位应优化资金拨付流程,试行由建设单位项目办直接拨付资金的方法。征拆资金直拨市(州)指挥部后,由其再按征拆工作进度下拨到相关县(区)指挥部。
  4.为了使项目的征拆补偿工作能够加快推进,采用预拨征拆补偿款时,预拨付资金不超过总征拆迁量85%,后续征拆款按实际征拆量审核后补拨给予。地方指挥部要建立征地拆迁管理台帐,建设单位应制订专门的审核程序,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避免资金监管失控。
  5.县(区)指挥部应积极主动和民生特派组对接,提供征拆补偿资金兑现表和地方公示的数据,以便民生特派组更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
  6.建设单位应不定期会同各县(区)指挥部随机抽查乡、镇指挥部账面兑付资金与拆迁户补偿资金的资料是否一致,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善,补偿方案是否按要求公示等。
  7.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使审计工作提前介入,将监督关口前移。
  二、规范工作经费使用
  1.市(州)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指挥部应建立健全征拆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征拆工作经费的使用。
  2.地方指挥部应合理使用征拆工作经费。征拆工作经费应根据征拆工作进度情况、工作推进情况等向征拆工作一线倾斜,确保基层征拆工作费用的开支。
  3.地方指挥部要严格车辆管理、实行专车专用,确保征拆工作的有效推进;地方指挥部应建立市(州)、县(区)指挥部办公室车辆使用、维护、消耗、保险、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确保工作需要和安全行车。
  三、完善征拆补偿标准
  1.征拆标准应由项目所在市(州)指挥部按照相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在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征拆补偿标准制定要合法合规、合情合理,补偿方法应有相关的依据。若发现补偿标准存在表述不清,或可能造成歧义的条文,应由原批准机关进行解释确认。
  3.在调查阶段应尽可能完善标准,争取零漏项。当需要补充标准单项涉及金额超过50万元时,应获得建设单位同意;补充标准单项涉及金额超过200万元时,应获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当涉及需要补充的标准较多时,应按原标准批复的程序进行重新批准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4.对于林地、零星林木、苗木、经果林、药材等价值较高、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补偿物,应征求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按林木类别、规格、合理密度以棵为单位确定补偿金额,并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对不能确认补偿标准的中药材或珍稀林木,可采取评估的办法进行认定。
  四、规范补偿工作程序
  1.征地拆迁的补偿处理要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事求是、补偿有据,兑付及时,实现补偿双方基本满意,工程进展不受影响的目标。
  2.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地方政府或地方指挥部应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同赴现场收集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发布控违公告,邀请当地民生特派组共同参与控违取证工作,杜绝抢栽抢种等行为。
  3.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乡镇建立征地、房屋拆迁、青苗及苗木补偿、涉农设施恢复等台账。在项目实施阶段如有超量部分,需要建设单位、地方指挥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批复。
  4.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涉及公路与重要的基础设施交叉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图纸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征求相关产权管理单位意见;设计单位根据该意见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简便可行的实施方案。
  5.在征地拆迁实施前,市(州)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指挥部应制定“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对征地拆迁安置原则、征拆勘丈登记、征拆资料审核汇总、“三电”迁改、涉农设施恢复、炮损补偿、资金监管等建立健全制度。同时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农设施、炮损等进行现场调查,建立有文字、照片、录像等资料的档案。
  6.征拆过程中市(州)、县市(区)指挥部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深入基层,对乡镇、村组征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按一定抽查比例对征地拆迁的勘丈、登记、统计、汇总、公示、兑现等各个环节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征拆资金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拆迁群众手中。
  7.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抢栽抢种抢建的管控,凡在勘察定线后,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业主方要及时办理并提供各相关手续,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施工红线放线后60个工作日内,地方指挥部应完成对征地拆迁户的实物指标兑付补偿款工作,建设单位应保障征拆资金的拨付。
  8.征拆过程中,建设单位除派人参与现场实地丈量数据、审核并签认外,还需对乡镇指挥部报县(区)指挥部申请拨付的征地拆迁资金表是否与征地拆迁实物量一致进行审核,账面是否还有剩余资金等情况要核查清楚。严格核实资金到位情况,主要检查已拨付的征地拆迁资金是否存在滞留、拖付现象。发现资金未及时发放给农户的,要督促指挥部及时将补偿款拨付到位。
  9.对于一事一议的补偿个案,拆迁物确实需要评估的情况以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拆迁对象需要进行补偿谈判的情况,应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建设单位要全程跟踪并参与,重点关注补偿依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五、逐步推行包干模式
  1.为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沿线群众合法权益,更快更好地推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进度,鼓励市(州)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采用包干负责模式。由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协商征地拆迁资金包干和其他具体事项细节,并签署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征拆的工作内容、操作程序、征拆机构、工作经费开支范围、风险控制、奖惩等相关内容。
  2.征地拆迁的内容、数量、标准,由设计单位、地方指挥部、建设单位三方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共同进行调查确认。设计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3.对于征地拆迁工作采取包干模式的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宜采用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包干方式。包干资金由包干范围内预算资金、征地拆迁风险费、工作经费以及合同协议书中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而约定的其它费用组成。市(州)人民政府或由其设立的指挥部按预算资金对征地拆迁进行包干,对预算包干资金在相应项目内有调剂、支配、使用的权利。
  六、严格工作纪律
  1.征地拆迁工作中,要切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既要维护群众利益,又不得为了息事宁人而乱开口子、乱许愿,或擅自提高标准进行补偿,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造成后续补偿工作的困难。
  2.征地拆迁工作中,征拆指挥部要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使沿线群众了解政策和工作情况,打消借征地拆迁图利的思想。对少数乱要价、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打击。
  3.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廉政举报信箱,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坚持奖罚并举,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4.征地拆迁工作相关人员不得借机谋利,营私舞弊或优亲厚友,一经发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由原单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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