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因公路建设导致的损害赔偿或补偿,不属于民事赔偿范畴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高速公路建设系基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因该项目主张损害赔偿或补偿,不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对行政处理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征收拆迁,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前言】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具有过错、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民事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原告XX花炮厂系于2004年3月25日经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位于XX省XX县桐木镇连台村,投资人为李某某,经营范围为爆竹烟花生产,XX省安全生产监督局于2012年3月23日向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2日。为建设XX高速公路的需要,征收后的花炮厂距离高速公路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小安全距离要求。从2014年7月2日开始,原告因与XX高速公路的安全距离无法满足国家核准设计要求,不能再发展生产,并于2015年3月22日未能再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高投公司项目办、被告高投公司及有关政府和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予以整厂搬迁并主张赔偿或补偿,但并未得到解决。
【结果】 XX高速公路系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建设项目,系基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XX高速的线路规划早在XX省交通厅、XX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国家机关于2013年立项建设时即已确定。被告XX公司作为XX高速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被告XX公司作为XX高速公路的施工单位之一,其按照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实施建设XX高速公路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原告因XX高速公路建设主张损害赔偿或补偿,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XX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争议,原告应首先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原告对XX县人民政府处理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讨论】本案中,被告作为XX高速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一,其按照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实施建设XX高速公路的行为,主观上并不具有过错,客观上亦不具有违法性,依法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XX高速公路建设主张损害赔偿或补偿,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致谢】 本文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因征收拆迁引发的纠纷的解决起到借鉴作用。
【参考资料】 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2.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职权。3.对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信息,依法不属于市政府的职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