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4]7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