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
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2011年1月1日后新申报的建设用地,涉及征收集体耕地、园地的补偿按此标准 执行。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房字〔2001〕500号)中表注一、表注三随之调整。
请各地认真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牧民权益。
附件:《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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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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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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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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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基数(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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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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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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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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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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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标准适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
2.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园地最高不得超过2.0倍;蔬菜地最高不得超过3.0倍;葡萄地最高不得超过4.0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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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人均耕地(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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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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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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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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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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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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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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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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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亩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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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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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基数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