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完成征收拆迁补偿而继续占有使用,征收人应以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被告认为,对案涉房屋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原房屋所有人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但被告x街道并未提供证明原告已自行将案涉房屋交由被告,被告x街道在此情况下拆除案涉房屋缺乏依据,应确认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所有权,强制拆除,行政诉讼
1.引言
对案涉房屋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但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范某某与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x市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x行初x号”。
2.基本案情
2.1
于1991年8月,由x市西湖区土管局颁发的杭西集(91)字第2082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坐落于祥x镇x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者为范某某,地号为x,用地面积137.2平方米,建筑占地137.2平方米。
2.2
于2004年9月,x市x区道路入城口综合整治指挥部(作为甲方)与范某某(作为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载明:甲方在祥x镇x村进行征地拆迁,进行莫干山路道路整治街景美化工程;乙方合法房屋、未到期临时建筑和地上附属物等补偿费合计877276元;乙方的住宅采取迁建安置方式,地点在本村范围内插花安置;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腾交房屋,经甲方验收同意后,将补偿费、临时过渡费、搬迁补贴费等费用共计900836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等内容。
2.3
于2016年4月18日,被告x街道组织人员对x街道x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3.
裁判结果
3.1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3.2
本案中,被告x街道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件,即便采信原告与x市x区道路入城口综合整治指挥部签订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x街道也并未提供证明原告已自行将案涉房屋交由x市x区道路入城口综合整治指挥部或其他单位。
3.3
如果x市x区道路入城口综合整治指挥部认为原告无权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被告x街道在此情况下拆除案涉房屋缺乏依据,应确认违法。
4.讨论
4.1
原告认为,原告的房屋遭到损毁,原告拨打110报警,后原告在诉x区公安局不作为的案件中得知该行为系两被告实施。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职权依据、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2
被告认为,早在2004年9月,因莫干山路街景美化整治建设需要,x市x区道路入城口综合整治指挥部对包括原告涉案房屋在内的花园岗村相关区域实施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协议生效后,补偿款已如数支付原告,该等房屋也由此归属政府所有。原告在拆迁后,向所在村、镇申请异地迁建住宅房屋。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对涉案房屋建筑物丧失了相应权利。
4.3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债权的协议,并没有转移物权的内容事项,不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协议书不能作为实施强拆的依据,该协议书签订于2004年,协议的履行超过了诉讼时效,已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要求原告履行合同,x街道既无主体资格,又无合同支持,无权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不能以预征土地名义,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即征占宅基地。2.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至被征收人补偿决定失去合法性 该行政行为被撤销。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