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就补偿金额和面积不能达成一致,有哪些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就补偿金额和面积不能达成一致,有哪些解决问题的途径?
我家的房屋已经列入征收公告的范围之内,但因征收人提供给我们家的安置用房面积、补偿金额与征收政策不符合,所以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有哪些解决问题的途径?
【法律解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如果你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你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你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如果你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