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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17-07-09    作者:110网律师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什么?

  2007年8月份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购买后进行了重新装修,花去装修费用近6万元,因为房子面临征收,我没有其他的房屋可以居住,想咨询一下:城市房屋征收都有哪些补偿项目?
  【法律解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征收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该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项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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