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收拆迁中的违法建设房屋的强制拆除,实施主体须具有法定职权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2017年8月18日,在区政府的道路征地拆迁工作,原告房屋无证部分约70平方米被强制拆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职权,将原告存续了30多年的房屋以违建为由予以拆除,该行政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法定职权,行政诉讼
1 引言
在征收拆迁中,如果对于违法建设需要进行强制拆除时,实施机关须具有法定职权。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市x物业管理中心与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行初x号”。
2 基本案情
1990年11月17日,原告131.4平方米共9间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座落于x区x6号楼东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4.4平方米,共9间。2017年5月12日,区政府发出《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配合x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做好化工路道路征地拆迁工作的函》,称已委托x公司对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征地拆迁工作。2017年8月18日、8月24日,原告所在x区x6号楼东房屋无证部分约70平方米被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遂诉至本院。
3.裁判结果
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8月被拆除的房屋具有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的房屋。被告未提交任何法律、法规依据,或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书面告知、未作出任何书面决定的情况下,将原告存续了30多年的房屋以违建为由予以拆除,该行政行为违法。
4 讨论
4.1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4.2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查处程序、强制拆除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4.3 原告认为,原告的房屋被列入化工路项目征迁范围,因双方对于补偿标准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8月18日、8月24日被告两次对原告超出房产证面积以外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70平方米)实施了拆除,该行为严重违法。
4.4 被告认为,被拆除建筑为违法建筑。拆除原告房屋的主体不是被告,被告对于拆除违法建筑相关事项不知情。
4.5 我国法律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要履行告知、催告职责,保证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4.6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可以申请拆迁裁决。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3.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