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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
发布日期:2019-02-16    作者:孙新律师
【摘要】 拆迁人在与XX公司未达成补偿协议,且又未作出补偿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XX公司进行强制拆除,其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故法院对拆迁人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确认违法。
【关键词】 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强制拆除,强制执行,行政诉讼
【前言】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06年,XX公司与XXXXXXXX村村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买断合同书,在XX村七组进行畜牧养殖。2013-2014年,根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及XX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批复文件,XX铁路项目建设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征收范围包括XXXX村,XX公司亦在被征收范围内。2015519日,根据XX省人民政府XX铁路督导组“须在2015520日前完成拆迁任务”的要求,被告为保障XX铁路项目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对XX公司进行了强制拆除。
【结果】拆迁人在与XX公司未达成补偿协议,且又未作出补偿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XX公司进行强制拆除,其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因XX铁路项目建设系国家为推进振兴XX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加快地域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建设,且在对XX公司强制拆除后已经与该公司达成了相关补偿协议,对该公司的相关征收和造成的损失补偿均已履行完毕。故法院对拆迁人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
【讨论】 拆迁人应依照条例规定与XX公司订立补偿协议,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依照条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XX区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拆迁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完成对XX公司强制拆除之前,与XX公司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也未提供证明在强制拆除前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并告知原告相应诉权。这样的拆迁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参考资料】 1.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应视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为。2.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3.对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信息,依法不属于市政府的职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资料来源】 XXXX畜牧有限公司诉XXX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养殖设施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吉XX行初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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