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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已达成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再申请征地补偿不被支持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征地拆迁办公室查明已于201514日与原告林某某达成《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在201634日再次向被告XX区府递交征地补偿申请书,无法律依据。
关键词: 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前言: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因征收拆迁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16316日,被告XX区府的XXX高速公路(XX段)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原告林某某的申请作出《关于征地补偿申请的答复》,答复如下:关于你位于XXXXXX地段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事宜,XXX高速公路小湘段征地工作办公室于2014114日,向你发出告知书,明确了不属于征地补偿范围的物件设施及作物。后来我办通过与你充分协商并作出让步,在201514日与你达成了《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现你再向XX区人民政府递交《征地补偿申请书》,申请对已经被确认不属于补偿范围的作物和征收范围外的作物进行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你遵守《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约定。原告林某某不服该答复,向被告肇庆市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 原告林某某在201634日向被告XX区府递交征地补偿申请书。被告XX区府将原告林某某的申请转交XXX高速公路(XX段)征地拆迁办公室处理。经XXX高速公路(XX段)征地拆迁办公室查明,该办公室已于201514日与原告林某某达成《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XX区府的XXX高速公路(XX段)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16316日作出的《关于征地补偿申请的答复》和被告肇庆市府于2017228日作出肇府行复[2016]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讨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主要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集体土地上主要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资料: 1.Z063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未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法院责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2.Z011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3.Z 042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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