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74.09平方米,但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仅为83.34平方米,其他房屋面积没有提供有效证照,故不符合安置条件。本文共计1294个字,全文阅读约需3-5分钟。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是出于商业目,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应依法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案例】 翁某某与XX市国土资源局、XX市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安置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行初100号)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二被告的下属机构同原告翁某某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就被征收土地房屋及补偿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安置房及安置房款计算、款项结算支付等条款进行约定,没有证据证明该征收行为违法或者签订该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讼争协议书的效力应予认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交付被征收房产并已被拆除,故原告翁某某要求二被告履行协议的约定,同其签订安置协议书并交付房产,有事实依据。二被告主张因案外人的信访、原告与案外人翁某某存在纠纷,故其暂缓同原告签订安置协议书的抗辩意见,证据不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与其签订安置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XX市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同原告翁某某签订安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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